法制網北京5月7日訊 記者黃潔 通訊員陳茜 陳某租賃車輛在行駛中發生事故,負全責,但承保該租賃車輛的保險公司卻以租賃車輛屬營運車輛為由不同意賠償。為此,陳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終審判令保險公司賠付修理費15.2萬元。
  2012年6月24日,陳某駕駛的車輛與井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追尾,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全責。而陳某駕駛的車輛是其朋友從某汽車租賃公司處承租的租賃車輛,該車已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時陳某正駕駛該車去接朋友。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提出,汽車租賃公司在為涉案車輛投保時車輛登記性質為非營運,可該公司卻將車輛用於出租,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因此不同意在商業險範圍內進行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三中院。
  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車輛的租賃合同中,汽車租賃公司已經要求承租人不得將車輛用於營業性質的運輸,且承租人及事發時的駕駛員所陳述的車輛使用用途也沒有用於營業性質的運輸,與私人生活用車並無本質性區別。從承租人的角度,其租賃和使用車輛不是為了從事營利性的運輸,並收取運費,不符合營運車輛的基本範疇;從出租人的角度,出租人在不配備駕駛人員的情況下,將車輛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該出租行為屬於租賃性經營行為,與出租車等營運車輛的營運行為存在明顯不同。故對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租賃車輛不屬於營運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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