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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受賄、挪用公債務整合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內蒙古政府原副秘書咖啡機長武志忠夫妻雙獲重刑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法洗碗機制辦主任武志忠及其妻子於惠瓏因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行,分別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9年。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2月18日下午開庭宣讀了這一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武志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負有監管某土地案專項經費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職責,其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還自治區財政廳專項經費借款中的人民幣10263022元以虛構研究所收取代理費的名義予以截留,並指使他人向自治區財政廳褐藻糖膠出具相關證明以掩蓋其虛列代理費從而貪污公款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武志忠與其近親屬分別共同受賄,受賄數額共計人民幣5456461.70元,其中向他人索賄人民幣200萬元;被告人於惠瓏(武志忠妻子)與被告人武志忠共同受賄共計人民幣5256461.70元,其中向他人索賄人民幣200萬元,依法支票借款應予從重處罰,但鑒於於惠瓏系從犯,對其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武志忠、於惠瓏共同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3420萬元,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二被告人在案發前已歸還所挪用的全部公款,對其可酌予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武志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計有20975068.17元人民幣、19757.39港幣、3474.49歐元、134352.17美元、865加元,被告人武志忠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且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武志忠對其1777775.39加元、512700美元的境外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其行為已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武志忠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於惠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武志忠來源不明的財產20975068.17元人民幣、19757.39港幣、3474.49歐元、134352.17美元、865加元及被告人武志忠、於惠瓏犯罪所得的財物,均由扣押凍結的偵查機關依法處理。 據新華社
  (原標題:內蒙古政府原副秘書長武志忠夫妻雙獲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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